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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中加邮储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5-10-16

合同编号:中加专户(8)201504018
    中加邮储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3
二、释义......3
三、声明与承诺......4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5
五、委托财产......11
六、投资政策及变更......14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5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6
九、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19
十、越权交易处理......22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24
十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29
十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29
十五、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31
十六、报告义务......31
十七、风险揭示......32
十八、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33
十九、清算程序......35
二十、违约责任......40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41
二十二、其他事项......41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委托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资产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资产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合同: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中加邮储1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或补充
    5.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6.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7.工作日:资产托管人对外提供一般性对公业务的营业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
    8.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9.资金账户: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0.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不存在违法违规、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操纵市场、洗钱及其他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认可通过其自身出具投资指令的方式,决定委托财产投资的安排,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本资产委托人保证,向资产管理人下达的投资指令均已履行了所有必要的内外部审核程序,同意并认可资产管理
人按照投资指令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与交易对方签订的文件。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工作,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并已通过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资产委托人的指令,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管理人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通道方,依据资产委托人的指令进行资产管理,对投资风险不承担责任。
    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调查所投资对象的风险控制能力、对投资项目或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是否充分、担保措施是否完善、后期管理措施是否得当的义务,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了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本计划依据委托人在投资指令中下达的指令进行投资,资产管理人不进行主动管理,资产委托人对投资对象风险亦有明确认知,因此各方同意豁免资产管理人尽职调查、制作相关报告的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注册资本:470亿元
联系人:田苗
联系电话:010-68857564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7区15号12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成立日期: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3]24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 贾建辉
联系电话:010-63620254
传真:010-66226080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70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参与分配清算后的资产管理计划剩余委托财产;
    (5)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6)依据本合同及《试点办法》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7)享有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
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4)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如有),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6)与资产管理人保持沟通,避免因出现违法违规及监管机构要求、与本合同约定投资条款不符等情况导致的投资指令无法有效实施;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资产委托人投资指令,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对资产委托人投资指令进行相应审核,并可拒绝委托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指令,但资产管理人不承担因资产委托人指令不合法而带来的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
    (6)因投资比例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需要在约定期限内调整或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止损操作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资产管理人有权不遵守资产委托人的投资建议;
    (7)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并签署相关交易文件;如根据相关交易文件,资产管理人需承担相关费用,资产管理人先行垫付后有权向资产委托人追偿或从委托财产中扣除;
    (8)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或指引性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6)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7)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