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4 证券简称:长虹华意 公告编号:2025-065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 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四川长
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即将到期,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公司拟与长虹财务公司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公司每日在长虹财务公司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 30 亿元,每日在长虹财务公司最高未偿还本息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根据协议,长虹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要求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资金结算与收付服务、票据承兑服务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财务公司可办理的其他业务。
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批准后与长虹财务公司正式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
效期自本次签署生效之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次协议生效后,双方于 2023
年 1 月 1 日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终止。
(二)关联关系
截至目前,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持有本公司212,994,972 股股份,占总股份的 30.6%,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受四川长虹直接控制。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集团”)持有四川长虹
23.22%的股权,是四川长虹的控股股东。
长虹集团和四川长虹各持有长虹财务公司 35.04%的股权,长虹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同受长虹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长虹财务公司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
(三)审议程序
1.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杨秀彪先生、王勇先生、马伴先生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8 条所述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回避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及其他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 35 号
注册资本金:2,693,938,365.84 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晓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76120682K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投资;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即期结售汇业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长虹集团与四川长虹分别持有长虹财务公司 35.04%的股份,本公司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分别持有长虹财务公司 14.96%的股份。长虹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绵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长虹财务公司的历史沿革和财务数据
长虹财务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23 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为 10 亿元人民币,其
中:长虹集团出资额为 5 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50%;四川长虹出资额为 5 亿元
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50%。2016 年 10 月 8 日,长虹集团与四川长虹签订增资协议
决定以现金方式对长虹财务公司进行增资,2016 年 11 月 25 日增资完成,长虹财务
公司注册资本金变更为 1,887,941,751.02 元,长虹集团、四川长虹各持股 50%。2020
年 7 月 28 日,本公司和长虹美菱分别以自有资金对长虹财务公司各增资 5 亿元人民
币,增资完成后长虹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变更为 2,693,938,365.84 元,长虹集团和四川长虹各持股 35.04%,本公司和长虹美菱各持股 14.96%。长虹财务公司于 2013年 8 月 30 日正式营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均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进行,近几年来其金融业务稳步发展。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长虹财务公司的资产总额为 18,971,609,097.04 元,
负债总额为 15,250,328,251.32 元(其中吸收存款为 12,869,946,596.37 元),所有
者权益合计为 3,721,280,845.72 元。2024 年 1-12 月,长虹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为 193,265,343.54 元,净利润为 103,263,025.58 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055,378,603.74 元(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长虹财务公司的资产总额为 19,686,777,761.91 元,
负债总额为 15,964,172,014.93 元(其中吸收存款为 12,982,794,775.12 元),所
有者权益合计为 3,722,605,746.98 元。2025 年 1-10 月,长虹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
入为 132,209,908.16 元,净利润为 89,626,125.96 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849,022,132.62 元(未经审计)。
(三)关联关系说明
长虹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同受长虹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长虹财务公司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履约能力相关说明
长虹财务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经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长虹财务公司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公司认为长虹财务公司能够遵守双方的约定,与本公司开展良好的金融服务合作。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长虹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根据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要求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资金结算与收付服务、票据承兑服务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财务公司可办理的其他业务。
四、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公司拟与长虹财务公司续签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双方
甲方: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
乙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资金结算与收付服务、票据承兑服务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财务公司可办理的其他业务,具体业务如下:
1.提供甲方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2.对甲方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3.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甲方票据的保管及票据池相关业务(具体
三方提供担保、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4.办理甲方资金结算及收付;
5.吸收甲方的存款;
6.办理甲方贷款;
7.办理甲方产品的买方信贷、消费信贷;
8.在财务公司取得外汇管理局批准可提供结售汇服务的前提下,对甲方提供即期结售外汇服务;
9.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服务价格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为:
1.关于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在双方可协商范围内参照市场存款利率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2.关于贷款服务
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在双方可协商范围内参照市场贷款利率协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3.关于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双方可协商范围内收取相应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双方可协商范围内收取相应费用,原则上不高于第三方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并实施该等限制。相应限制具体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在乙方存放的每日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 30 亿元。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在乙方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
3.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的其他中间业务服务,以双方约定为准。
(五)双方承诺
甲方的承诺 :
1.甲方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业务时,提交的资料和证明真实、合法、完整;
2.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3.甲方同意在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上市公司公告信息除外。
乙方的承诺 :
1.保证甲方存放于乙方存款的安全和独立,甲方可随时支取使用,不受任何限制;
2.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根据甲方实际需要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3.乙方配合甲方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为保障甲方在乙方资金的安全,当乙方出现支付困难情况时,乙方应当将协
5.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