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000338 深市 潍柴动力


首页 公告 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27

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经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
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圳上市规则》”)《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决策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因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回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回避行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予以回避;

  (四)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

  第十条 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原则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决策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决策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深圳上市规则》10.2.11 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六条  低于第十三条、十四条所列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披露时应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深圳上市规则》9.14 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
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深圳上市规则》9.15 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深圳上市规则》9.1 条规定的“提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决策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决策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
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须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深圳上市规则》10.1.1 条第(二)至第
(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决策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