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公告编号:2025-039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
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
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管理需要,公司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同时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作出修订,并办理相关商事登记、备案等手
续。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共有 182 处修改,详见修订对比表,除修订对比表中所列示的事项外,
章程其他内容未作调整。
序号 修改前的条款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
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基层组织 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基层
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组织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5,770,137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5,770,137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
2 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 总额变更的,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
册资本决议后,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 资本决议后,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
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手续。 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
3 第八条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视为法
定代表人同时相应产生和变更。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5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6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7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8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5,770,137 股,公司的股本结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75,770,137 股,公司的
构为普通股 775,770,137 股,无其他种类股。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75,770,137 股,无其他类别
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9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10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11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12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第二十九条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