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业务情况,现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
类型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1 --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2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修改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一条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3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4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修改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第二十二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的除外。
5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修改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
类型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
6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 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修改
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凭证; 东可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第三十六条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7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修改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消灭。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
消灭。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8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修改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