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改对照表
序号 类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1 修改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司(以下简称“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口(1984)014 号文件批准,以中外合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口(1984)014 号文件批准,以中外合资方式
2 修改 资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营业执照号:企股粤深总字第 100482 号。 代码 914403006188385775。
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 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
重新登记手续。 记手续。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 修改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增,后
4 续条款序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号顺延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序号 类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5 修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6 修改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可以起诉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 修改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8 修改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委批准,设立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9 修改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10 修改 分公司集中托管;公司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11 修改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2 修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序号 类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13 修改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其股份;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