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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辉龙: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28


证券代码:688575          证券简称:亚辉龙        公告编号:2026-009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6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6 年 2 月 7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2026-007)。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2026]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鹍辉先生、王鸣阳先生: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亚辉龙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6 年 1 月 6 日,亚辉龙与深圳脑机星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脑机星
链)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亚辉龙于 2026 年 1 月 6 日 17 点 43 分发布《关
于自愿披露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首次公告》),其中涉及脑机星链技术路线及产品情况的披露信息为“深耕非侵入式与侵入式双技术路径”“目前已开发有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迷走神经刺激仪等产品”。目前,脑机星链的技术路径为非侵入式技术,仅有迷
走神经刺激仪有样机,尚处于二类医疗器械证书注册准备阶段,其余产品尚在研发均无样机。《首次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未能准确、完整地反映脑机星链实际技术路线及产品情况。

  亚辉龙于 2026 年 1 月 6 日 21 时 27 分发布《关于自愿披露签署战略合作框
架协议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其中涉及脑机星链产品情况的补充披露信息为“主要开发产品有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迷走神经刺激仪,相关产品尚未进入注册申报阶段”。目前,脑电采集分析仪尚无样机或原型机,仅有个别零部件处于早期测试阶段;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的设计依赖于尚未完成的脑电采集分析仪,仅为远期规划。《补充公告》未完整披露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产品所处的实际开发阶段。

  亚辉龙于 2026 年 1 月 7 日 22 时 37 分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问询回复公告》),其中涉及脑电采集分析仪、脑机接口助眠仪、脑机接口睡眠监测仪产品所处开发阶段的补充披露信息仍为“尚未进入注册申报阶段”同时,《问询回复公告》提及脑机星链“在非严肃医疗产品方向具备市场销售能力,目前已有订单”。《问询回复公告》未完整披露上述产品所处的实际开发阶段。同时,《问询回复公告》所涉非严肃医疗产品目前未有实际订单,仅有框架性合作协议,相关表述未准确反映脑机星链非严肃医疗产品实际情况。

  我局认为,亚辉龙前述相关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相关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明显偏离市场行情,并出现异常波动,涉嫌违反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胡鹍辉作为亚辉龙董事长,审核并决定前述相关公告发布,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亚辉龙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鸣阳作为亚辉龙董事会秘书,建议、参与、审议前述相关公告发布,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亚辉龙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资料、询问笔录、审批记录、情况说明、会议资料等证据证明。

  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 万元罚款;

  二、对胡鹍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鸣阳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