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9 证券简称:铁科轨道 公告编号:2025-028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重要项目中标进展暨签署中标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销售合同,新建潍坊至宿迁高速铁路潍坊至日照段国铁集团管理甲供物资采购合同(高速铁路扣件),合同金额为254,860,116.41元人民币(含税);新建潍坊至宿迁高速铁路临沂段工程国铁集团管理甲供物资采购合同(高速铁路扣件),合同金额为279,371,715.31元人民币(含税);新建潍坊至宿迁高速铁路江苏段工程国铁集团管理的甲供物资(高速铁路扣件)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20,142,905.65元人民币(含税)。
合同生效条件:公司和买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止。
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公司按照买方供应需求计划进行生产与供应,买方按照进度款、结清款等流程进行支付,如项目顺利履约,预计将在未来合同执行期间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风险提示:本合同已对合同金额、支付进度安排、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合同双方亦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项目建设进度和原材料价格波动等不可预测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合同执行中可能发生因公司原因,未能按时、按要求交货或提供服务等情况,导致公司承担违约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中标2025年铁路建设项目国铁集团管理的甲供物资第五批次(第一部分)招标(招标编号:T0WZ202501000-1、物资名称:高速铁路扣件、包件号:F01),共计3个标段工程项目,分别为新建潍坊至宿迁高速铁路潍坊至日照段工程、新建潍坊至宿迁高速铁路临沂段工程、新建潍坊至宿迁高速铁路江苏段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愿披露重要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近日,公司与雄安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郑济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分别签署了本次项目合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述三家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为公司关联方。由于本次项目为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进行,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公司与雄安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郑济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分别签署了本次(高速铁路扣件)物资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 254,860,116.41 元人民币(含税)、279,371,715.31 元人民币(含税)、120,142,905.65 元人民币(含税)。
(二)交易对方情况及关联关系说明
1、交易对方情况
(1)新建潍坊至宿迁高速铁路潍坊至日照段国铁集团管理甲供物资采购合同(高速铁路扣件)
企业名称:雄安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星俊
注册资本:9,725,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 年 8 月 26 日
注册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容美路 42 号
经营范围:京雄城际和京雄商、雄忻高铁的建设管理,铁路客货运输,物资供应服务,广告服务,餐饮服务,商业综合体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铁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开基础设施基金有限公司、山东铁路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华远国际陆港集团有限公司等。
实际控制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新建潍坊至宿迁高速铁路临沂段工程国铁集团管理甲供物资采购合同(高速铁路扣件)
企业名称: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贯昌奉
注册资本:14,169,059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20 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站前路 2 号
经营范围: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业务;铁路运输设备、设施、配件的制造、安装、维修、租赁;铁路专用设备及相关工业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销售、租赁;委托运营管理及运输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国内国际客货运输代理;机车牵引;铁路机车车辆及动车组监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服务;多式联运;物流信息服务;装卸搬运;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服务;保险代理服务;机械设备制造、维修、租赁;铁道石碴生产;工程总承包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服务;住宿餐饮;旅游服务;广告业;进出口贸易;煤炭、矿石批发零售;房屋、土木工程、装饰装修和其它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中介;房屋、场地租赁;物业管理及服务;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卫生保健防疫服务;计量器具检测;职业技术培训;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商务服务;食品生产;食品、
饮料、日用品、建材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批发零售;烟草制品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3)新建潍坊至宿迁高速铁路江苏段工程国铁集团管理的甲供物资(高速铁路扣件)采购合同
企业名称: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丽建
注册资本:39,883,439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4 年 11 月 15 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东路 80 号
经营范围:铁路客货运输、运输设备修造、工程总承包及管理,运输生产资料购销、工程设计,国内货运代理,国际海上、陆路、航空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运,装卸搬运、仓储,日用品销售,食品销售管理(非实物方式),餐饮管理(非实物方式),房地产和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商务信息咨询、铁路运输技术领域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铁路机械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研发和服务,建筑用花岗岩开采,花卉苗木种植、销售、租赁,保洁,白蚁防治,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卫生防疫技术领域内及环境监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旅馆,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关联关系说明
雄安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为公司关联方。除前述关联关系外,其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互相独立。
三、合同主要条款
1、新建潍坊至宿迁高速铁路潍坊至日照段国铁集团管理甲供物资采购合同(高速铁路扣件)
买方:雄安高速铁路有限公司
卖方: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254,860,116.41 元人民币(含税)
合同生效条件: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计划和报告:在合同签署后 7 日内或发货前 28 日,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
需求计划(订单)。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 2 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合同价款的支付:买方按照进度款、结清款等流程进行支付。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发票、付款申请书及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买方收到单据后,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在扣除该批合同材料价值 5%的结清款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该批合同材料 95%的价款。
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 28 日内,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由买方不计息支付给卖方结清款。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结清款待纠纷最终解决后 28 日内不计息付清;支付前,买方有权扣除因质量纠纷而遭受损失及支付的费用;如果结清款不足以弥补买方前述损失和费用的,卖方还应另向买方补足前述损失和费用。但结清款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合同材料质量的保证责任。
质量保证期: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为 1 年,从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初验运行之日起计算。
违约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
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合同材料货款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一旦误期赔偿费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解除合同。若卖方未能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由于卖方供应的合同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买方或任何第三人财产、人身的任何损失,责任应由卖方承担,且买方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卖方主张其他赔偿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买卖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选择“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2、新建潍坊至宿迁高速铁路临沂段工程国铁集团管理甲供物资采购合同(高速铁路扣件)
买方: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郑济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卖方: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生效条件: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计划和报告:在合同签署后 7 日内或发货前 28 日,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
需求计划(订单)。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 2 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