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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亚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26


证券代码:688519    证券简称:南亚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9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65 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8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2.60 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91,036.00 万元,扣除总发行费用12,428.06 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178,607.94 万元,超募资金总额为 86,607.9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309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的议案》等议案。2026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亚新材料科
技(江苏)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均简称“本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南亚新材料科技  “研发中心改造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105017937000
 (江苏)有限公司  级项目”之“研发中 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    0005278

                    心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南亚新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上述甲方1和甲方2,合称为甲方)、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50179370000005278,截至2026年2月2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研发中心改造升级项目”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2承诺监管账户不开通电子银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不开通通兑业务功能,不办理支取现金业务,不购买该资金监管账户项下的可流通票据(支票、商业承兑汇票、本汇票申请书)。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则。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如意、林剑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