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科技:乐鑫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18 证券简称:乐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2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管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鑫科技”或“公司”)
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公司拟对管理架构进行调整,调整后不再设置副总经理职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现拟对《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本次章程修订内容详见附表。
除附表列示的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条款顺序及标点符号的调整、目录变更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公司工商变更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二、制定、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新制定了《乐鑫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员工借款管理制度》,并修订了《乐鑫科技章程》《乐鑫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乐鑫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乐鑫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乐鑫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乐鑫科技远期结售汇内部控制制度》《乐鑫科技反舞弊及举报投诉管理办法》《乐鑫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乐鑫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次制定、修订管理制度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乐鑫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乐鑫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乐鑫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新制定及修订后的相关管理制度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21 日
附表:《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
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二)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者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修订前 修订后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六)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但向董事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除外;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公司董事根据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
修订前 修订后
二款第(四)项规定。 影响等,并予以披露。
董事会对本条第二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事项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款第(四)项规定。
董事会对本条第二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事项决
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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