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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利科技:百利科技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26


  证券代码:603959        证券简称:百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4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百利锂电为被告一;公司为被告三。

    涉案的金额:104,400,057.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分别收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锂电”)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常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百利锂电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武进支行”)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收到通知后,公司高度重视,并已组织法务人员及相关部门核实情况,积极收集证据,做好应诉准备,维护公司权益。

  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一案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被告一: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厂有限公司


  被告二:王海荣

  被告三: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 84,850,000 元、支付利息、复利、罚息
280,057.6 元(计算至 2026 年 1 月 22 日)以及支付自 2026 年 1 月 23 日起至付清
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等(按约定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师费 470,000 元(以上合计 85,600,057.6 元);

  3、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2025 年 7 月 30 日、7 月 31 日、8 月 4 日、8 月 5 日、8 月 6 日、8 月 7 日,原
告 与 被 告 一 分 别 签 订 编 号 为 JK2025073010139362 、 JK2025073110139542 、
JK2025080410139959  、  JK2025080510140044  、  JK2025080610140142  、
JK2025080710140235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直通式业务版)》,合同分别约定:原
告授信被告一借款金额为 800 万元整、800 万元整、1800 万元整、1485 万元整、1800
万元整、1800 万元整,共计 84,850,000 元整。借款期限均为 6 个月,借款利率执
行年利率均为 3.6%,还款方式均为按月或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
  2025 年 7 月 16 日、7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二、三分别签订《最高额连带责任
保证书》,原告与被告二、三分别约定:被告二、三为原告与被告签署的上述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的合同的授信期限内所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一按合同约定支用上述 6 笔贷款,借款期限分别自 2025
年 7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 月 29 日、自 2025 年 7 月 31 日至 2026 年 1 月 30 日、自
2025 年 8 月 4 日至 2026 年 2 月 3 日、自 2025 年 8 月 5 日至 2026 年 2 月 4 日、自
2025 年 8 月 6 日至 2026 年 2 月 5 日、自 2025 年 8 月 7 日至 2026 年 2 月 6 日。但
被告一在合同期限内未能按期足额利息,原告按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为此,特向贵院提出如上诉请,恳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三、工商银行武进支行一案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被告一:常州百利锂电智慧工厂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派勒百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王海荣

  诉讼机构: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请求

  1、截至 2026 年 1 月 20 日止,归还借款本金 18,800,000 元(人民币),截至
2025 年 12 月 20 日止,利息已结清,现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支付相应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

  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额本金 2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事实和理由

  1、2025 年 7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一在原告处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0110500012-2025 年(武进)字 01580 号;

  2、2025 年 6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二在原告处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0110500012-2025 年武进(保)字 0264 号;

  3、2025 年 6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三在原告处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0110500012-2025 年武进(保)字 0265 号;

  4、2025 年 6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四在原告处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0110500012-2025 年武进(保)字 0266 号。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已采取各项措施,收集证据,组织法务人员做好应诉工作,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并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