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12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
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
则》”)(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时就《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刊发的
解释、解读及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 2月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985 万股,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985 万股,于 2017
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 3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年【】月【】日
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批准,首次公开发行境
外上市股份【】股,前述境外上市股份于【】年【】月【】日在联交所主
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A 股”;公
司发行的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 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0,141,893 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 第六条 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公
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 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 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
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的审批登记手续。 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的审批登记手
续。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A 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
票,以下称为“H 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公司
发行的 H 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
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
以个人名义持有。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10,141,893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第十九条 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后,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股,
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中 A 股普通股【】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H 股普通股【】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出决议,且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并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 按前述规定履行有关程序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
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其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