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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亚精工:关于对外出租部分自有闲置厂房并签订相关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6


证券代码:301125        证券简称:腾亚精工        公告编号:2024-011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出租部分自有闲置厂房并签订相关合同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出租部分自有闲置厂房并签订相关合同的议案》,公司拟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09号和临麒路 129 号园区的自有闲置厂房对外出租。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存量资产,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2023年 8 月,公司与南京麒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麒瑞”)签订了《园区租赁合同》,将持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09 号的园区和临麒路129 号的 3号厂房出租给南京麒瑞使用,总建筑面积为17,860.26 平方米,
租赁期限采用 6+4 年的形式,总租期 10 年,即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3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租金总额为 495.73 万元;租金每满 24 个自然月递增 3%(免租
期不计算在内)。

    鉴于南京麒瑞经营发展需要,需增加租赁面积。公司拟与南京麒瑞签订《园区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将持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29 号园区的其他厂房出租给南京麒瑞使用,建筑面积为 28,963.59 平方米,租赁期限采
用 6+4 年的形式,总租期 10 年,从 2024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33 年 12 月 31 日止
(具体以实际交付厂房时间为准)。年租金总额为 804.27 万元;租金每满 24 个
自然月递增 3%(免租期不计算在内)。

    综上,临麒路 109 号园区和临麒路 129 号 3 号厂房租赁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33 年 12 月 31 日止,临麒路 129 号园区的其他厂房租赁期限为 2024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33 年 12 月 31 日止(具体以实际交付厂房时间为准),总建
筑面积为 46,823.85 平方米。合计年租金总额为 1,300.00 万元,租金每满 24 个自
然月递增 3%(免租期不计算在内)。

    (二)本次交易的审批情况

    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外出租部分自有闲置厂房并签订相关合同的议案》。

    本次对外出租厂房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审批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承租方名称:南京麒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CR36700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七里桥北路 1 号南京江北新区人力资源服
务产业园一期 17 栋 101-166 室

    法定代表人:高刚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保税物流中心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创业空间服务;园区管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装卸搬运;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农副产品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低
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麒瑞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麒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出租的自有闲置厂房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09 号和
临麒路 129 号,其中临麒路 109 号的建筑面积为 11,779.45 平方米,权证编号:
苏(2020)宁江不动产权第 0031247 号;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29 号的建筑面积为 33,831.24 平方米,权证编号:苏(2020)宁江不动产权第 0027403号;无产权证面积为 1,213.16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 46,823.85 平方米。经交易双方确认的租赁面积为 46,823.85 平方米。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出租方):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南京麒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二)《园区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一、园区概况

    1.1 甲方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09 号的园区和临麒路 129 号
的 3 号厂房租赁给乙方使用。

    1.2 甲、乙双方确认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09 号的建筑面积为
11,779.45 平方米,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29 号的 3 号厂房的建筑面积
为 6,080.81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 17,860.26 平方米。

    二、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用途为物流仓储及相关配套产业,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采用 6+4 年的形式,总租期 10 年,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33
年 12 月 31 日止。

    乙方认可,租赁期满 6 年时,如甲方决定对园区改造升级后自己使用,本租
赁合同终止,甲方不因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不得变相将园区收回,重新租赁给他人使用。

    租赁期满,若无甲方自行使用或政府拆迁,乙方如需继续租赁,且乙方同意按原合同正常涨幅租金的情况下,乙方可以继续承租。

    四、租金、免租期及保证金

    4.1 租金: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09 号园区和临麒路 129 号 3 号厂
房的年租金共四百玖拾伍万柒仟贰佰玖拾叁元柒角贰分(小写:4,957,293.72 元)(含税,租赁费增值税专票)。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租金每满 24 个自然月调整一次(5 个月免租期不计
算在内),在前次的基础上递增 3%,甲乙双方应当每 24 个自然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以确认租金金额。

    4.2 免租期:免租期共 5 个月,前 6 年的免租期为 4 个月,后 4 年的免租期
为 1 个月。应乙方要求,前 6 年的 4 个月免租期和后 4 年的 1 个月免租期均在第
1 个租赁年度使用。

    4.3 租金支付方式:考虑免租期的问题,2024 年 1 月 1 日-2026 年 5 月 31 日
租金总额为 9,914,587.44 元,每期支付金额和时间如下:

    第一期支付租金,金额为 1,239,323.43 元,对应的租赁期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6 月 30 日,其中免租时间为第 4、5、6 个月,由乙方在园区交付之日
向甲方支付。

    第二期支付租金,金额为 1,239,323.43 元,对应的租赁期间为 2024 年 7 月 1
日-2024 年 11 月 30 日,其中免租时间为第 10、11 个月,由乙方在第 5 个月满之
日向甲方支付。

    第三期支付租金,金额为 1,239,323.43 元,对应的租赁期间为 2024 年 12 月
1 日-2025 年 2 月 28 日,由乙方在第 10 个月满之日向甲方支付。

    自第四期起,以后每期租金按照每 3 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租,在上一期租
金到期 10 天前支付完毕。

    以后租赁年度的租金,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和递增比例支付。

    在乙方支付租金前,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等额的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乙方支付租金的时间相应顺延。

    4.4 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为 100 万元,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完
毕,甲方向乙方出具保证金收据。

    如乙方实际租赁期限未满 6 年,该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如乙方实际租赁期
已满 6 年,但因甲、乙双方约定认可的原因导致乙方不再继续承租的,该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以抵扣乙方已提前使用的后 4 年的 1 个月免租期的租金。

    4.5 甲方收款账户

    开户名: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工行南京江宁支行

    账  号: 4301015519100436673

    五、园区使用及维护管理

    5.1 租赁期内,甲方应负责房屋自然老化导致的漏水等质量问题的维修并承
担费用,确保乙方正常使用房屋;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5.2 租赁期内,乙方自主运营,运营期间的安保人员及物业管理由乙方负责,
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 租赁期内,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以及当地政府关于消防、安全生产、环
境保护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安全及环保工作,同时按相关部门要求签订相应文件和协议。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6.1 租赁期内,甲方除租赁期满 6 年时决定对园区改造升级外,不得提前终
止合同,否则应赔偿乙方 3 个月的当年租金;乙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否则应赔
偿甲方 3 个月的当年租金,并向甲方支付免租期租金(未满 6 年终止的,支付 5
个月的租金;未满 10 年终止的,支付 2 个月的租金)。

    6.2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免租期的租金(未满 6 年终止的,支付 5 个月的租金;未满 10 年终止
的,支付 2 个月的租金)。

    6.3 租赁期内,因甲方房屋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乙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 3 个月的当年租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达到1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甲方 3 个月的当年租金,并向
甲方支付免租期租金(未满 6 年终止的,支付 5 个月的租金;未满 10 年终止的,
支付 2 个月的租金)。

    6.4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本租赁合同终止:

    (1)政府拆迁、规划变更,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事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

    租赁合同因上述原因终止的,甲、乙双方互不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园区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原合同“园区概况”条款修订如下:

    1.1 甲方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09 号和临麒路 129 号的园区
租赁给乙方使用。

    1.2 甲、乙双方确认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09 号的建筑面积为
11,779.45 平方米,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 129 号的建筑面积为 33,831.24平方米,无产权证面积为 1,213.16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 46,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