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名家汇: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4 公告类型:诉讼仲裁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 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6-021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已调解结案,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案件金额合计:57,530,021.88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民事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公司欠款的清收,将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阿克苏市中汇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阿克苏市中汇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发包的【阿克苏市东城产业新城 PPP 项目水系景观照明工程】。原告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施工的义务,并顺利经过各方竣工验收、交付、竣工结算,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应付工程款 47,633,692.37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与资金压力。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和所涉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
担保费、律师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8)。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25)新 2901 民初 12145 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阿克苏市中汇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47,233,692.37 元。上述款项被告阿克苏市中汇投资建设运
营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前向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12,000,000 元;被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原告阿克苏市中汇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措施后,被告阿克苏市中汇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向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12,000,000 元;
于2026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2,000,000 元;
于 2026 年 12 月 30 日前向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11,233,692.37 元【付款方式:被告阿克苏市中汇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通过以下银行账户向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
公 司 , 开 户 行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香 侨 支 行 , 账 号
【0039034903004710214】;

  二、被告阿克苏市中汇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如期足额支付第一笔款项后的七日内,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解除对被告阿克苏市中汇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所有冻结;

  三、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完毕解除保全义务后,若被告阿克苏市中汇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足额支付约定款项,视为被告阿克苏市中汇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根本违约,本协议项下全部未付款项均提前到期,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阿克苏市中汇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一次性支
付剩余工程款、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
之日止】;

  四、本案诉讼费 164,725.05 元、担保费 28,765 元,由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若被告阿克苏市中汇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足额履行,则由被告阿克苏市中汇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无条件承担。
  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民事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公司欠款的清收,将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四、备查文件

  《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3 月 24 日

本报告信息基于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数据提取,由于数据抓取及清洗可能有延迟或偏差,爱金股不对内容准确性做任何保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