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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精工_监管函

公告日期:2021-12-02

关于对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1〕 第 191 号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 2021 年 7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补充审议关联交易的公告》
显示,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1 年 1-5 月,你公司先后与关联方
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目的厂
房建设施工、年产 5 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的厂房建设施工等
关联交易,发生额分别为 9,266.80 万元、 951.24 万元、 10,794.94 万
元,占合同签订时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30%、
0.58%、 5.19%,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
至 2021 年 7 月 20 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2.7 条和第 7.2.8 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
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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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