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计师反馈意见回复(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会师函字[2021]第ZA15815号
贵所于2021年11月10日出具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020291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己收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会计师”或“立信”)就相关反馈意见所列涉及会计师的问题认真逐项核查并
发表意见,现就述及的问题按顺序向贵所回复如下:
本回复中,本所没有接受委托审计或者审阅涉及2021年度的财务数据。以
下所述的核查程序及实施核查程序的结果仅为协助发行人回复贵所问询目的,不
构成审计或者审阅,其结果可能与我们未来执行发行人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得出的结论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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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会师函字[2021]第ZA15815号
贵所于2021年11月10日出具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020291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己收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会计师”或“立信”)就相关反馈意见所列涉及会计师的问题认真逐项核查并
发表意见,现就述及的问题按顺序向贵所回复如下:
本回复中,本所没有接受委托审计或者审阅涉及2021年度的财务数据。以
下所述的核查程序及实施核查程序的结果仅为协助发行人回复贵所问询目的,不
构成审计或者审阅,其结果可能与我们未来执行发行人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得出的结论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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