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医药: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33 证券简称:金城医药 公告编号:2014-034
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01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申请备案材
料。
2、2014年4月29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
3、2014年5月9日,公司获悉报送的草案修订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并于
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发布了无异议公告。
4、2014年5月28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议案。
5、2014年6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
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等事项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对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说明
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期激励对
象为115人,其中激励对象郭方水、朱晓刚因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有在二级市场
出售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故董事会依据《证券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
决定暂缓授予以上两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
议审议以上两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除上述2人暂缓授予之外,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共113人,涉及限制性股票
513.2万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上三个备忘录简称为《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1、2、3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整体资格确认为
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6月4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2、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
授权也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郭方水、朱晓刚二人的激励计划暂缓执行,符合《证
券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
予与调整》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
四、监事会对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首期115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查后认为:
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郭方水、高级管理人员朱晓刚在授予日前6
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暂缓授予以上二人限制性股票,符合
《证券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
授予与调整》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
除以上二人暂缓授予外,公司其他获授对象113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也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该名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2、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01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申请备案材
料。
2、2014年4月29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
3、2014年5月9日,公司获悉报送的草案修订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并于
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发布了无异议公告。
4、2014年5月28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议案。
5、2014年6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
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等事项均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对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一、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说明
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期激励对
象为115人,其中激励对象郭方水、朱晓刚因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有在二级市场
出售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故董事会依据《证券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
决定暂缓授予以上两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
议审议以上两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除上述2人暂缓授予之外,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共113人,涉及限制性股票
513.2万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上三个备忘录简称为《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1、2、3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整体资格确认为
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6月4日,该授
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2、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
授权也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郭方水、朱晓刚二人的激励计划暂缓执行,符合《证
券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
予与调整》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
四、监事会对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首期115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查后认为:
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郭方水、高级管理人员朱晓刚在授予日前6
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暂缓授予以上二人限制性股票,符合
《证券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
授予与调整》等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
除以上二人暂缓授予外,公司其他获授对象113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也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该名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2、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金城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本报告信息基于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数据提取,由于数据抓取及清洗可能有延迟或偏差,爱金股不对内容准确性做任何保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