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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医药: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300233          证券简称:金城医药      公告编号:2025-082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59)。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2025 年 10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2025-06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赵叶青先生的通知,其收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5﹞147 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赵叶青,男,1976 年 5 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淄博市。

  王震,男,1985 年 11 月出生,住址:辽宁省丹东市。

  刘峰,男,1982 年 9 月出生,住址:福建省闽侯县。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叶青、王震、刘峰操纵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医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 年 8 月 18 日至 2020 年 2 月 10 日
(以下简称操纵期间),赵叶青、王震、刘峰 3 人共同操纵“金城医药”股票。其中,赵叶青是操纵行为的决策者,王震是操纵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刘峰是操纵行为的次要实施者。

  一、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根据当事人自认、他人指认、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及情况说明、证券及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记录、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操纵期间赵叶青、王震、刘峰控制
使用相关账户组共 104 个账户交易“金城医药”股票。

  二、操纵“金城医药”情况

  操纵期间,赵叶青、王震、刘峰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金城医药”股票,影响“金城医药”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具体情况如下:

  (一)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金城医药”股票

  操纵期间共 595 个交易日,账户组在 502 天参与交易,累计竞价买入

119,499,894 股,金额 2,134,086,175.24 元,累计竞价卖出 107,162,145 股,
金额 1,869,841,550.08 元。账户组期初持有“金城医药”8,300 股,期末持有11,776,349 股。操纵期间,账户组日均持有“金城医药”18,583,318 股,占流通股本的 5.68%,最高持股 32,094,771 股,占流通股本的 9.04%。

  2017 年 8 月 18 日至 2018 年 6 月 22 日,账户组在 163 天有买入成交,在 117
天买成交量排名第一;在 119 天有卖出成交,在 62 天卖成交量排名第一。其中,
2018 年 2 月 1 日至 4 月 26 日,账户组申买 26,073,500 股,占市场同期申买量
的 17.29%,其中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 20,103,300 股,占账户组期间申买量的 77.10%;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 22,445,045 股,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 23.02%,其中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成交19,230,462股,占账户组期间买成交量的85.68%;期间股价涨幅 21.30%,同期创业板综指涨幅 2.90%,偏离度为 18.40%。

  2018 年 6 月 25 日至 2020 年 2 月 10 日,账户组在 244 天有买入成交,在 108
天买成交量排名第一;在 237 天有卖出成交,在 114 天卖成交量排名第一。其中,
2019 年 4 月 29 日至 2019 年 8 月 13 日,账户组申买 22,641,300 股,占市场同期
申买量的 15.93%,其中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 13,675,600 股,占账户组期间申买量的 60.40%;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 16,940,458 股,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20.05%,其中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成交 12,994,462 股,占账户组期间买成交量的 76.70%;期间股价涨幅 2.02%,创业板综指下跌 10.08%,偏离度为 12.10%。
  (二)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金城医药”股票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有 214 天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金城医药”
股票,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 10%的有 76 天,超过 20%的有 36 天,超过
30%的有 13 天,最高达到 45.65%。


  经测算,账户组实际亏损 7,392,044.45 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赵叶青、王震、刘峰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

  三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没有操纵的主观故意;第二,其没有操纵的客观行为;第三,陈碧玉账户应当剔除;第四,违法所得计算有误;第五,量罚不当。

  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关于操纵的主观故意,有资金转账记录、交易硬件设备关联情况、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通讯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三名当事人具有操纵的共同故意;其二,关于操纵的客观行为,当事人控制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金城医药”股票,据测算,其行为已经影响“金城医药”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三,关于陈碧玉账户的控制,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资金流水、交易设备信息、账户交易行为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陈碧玉账户由王震控制使用;其四,关于违法所得计算,基于现有账户认定,采纳相关计算数据,认定违法所得并无不当;其五,关于量罚,我会已综合考虑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量罚适当。综上,对三名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对赵叶青、王震、刘峰
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赵叶青承担 150 万元,王震承担 120 万元,刘峰承担
30 万元。

  二、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项和第五条的规定,对赵叶青采取 4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王震采取 3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
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叶青先生个人,不涉及公司,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活动无关。赵叶青先生已辞任公司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1)。

  (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会运作正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有序进行,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