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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29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324 号

 关于对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龙锦路 508 号;

  吴海宙,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

  徐奕,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薛美霞,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017 年 11 月 25 日,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晟新材”)为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吴海宙控制的晟衍(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个人借款 3,000 万元提供担保。2018
年 1 月 16 日,天晟新材将 4,700 万元定期存单进行质押,为常州
三六九养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天晟新材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担保分别于 2020
年 6 月、2019 年 1 月解除。

  天晟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9.11 条、第 10.2.7 条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8.3.4 条的规定。

  吴海宙作为天晟新材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1.13 条、第 4.2.1 条、
第 4.2.8 条的规定,对天晟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徐奕作为天晟新材总裁,薛美霞作为天晟新材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3.1.13 条的规定,对天晟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吴海宙,总裁徐奕,时任财务总监薛美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