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2022-0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思创医惠 公告编号:2022-010
债券代码:123096 债券简称:思创转债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修改、制定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及具体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改原因及依据
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改。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及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原杭州中瑞思创科技有限 有关规定在原杭州中瑞思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公司的基础上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在浙江省市场监管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54441902G。
91330000754441902G。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三条 塑胶产品、电子产品、五金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产品的制造(凭许可证经营)。 物联网 围:塑胶产品、电子产品、五金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应用推广服务,信息系 制造(凭许可证经营)。物联网技术开统集成,塑胶产品、电子产品、五金产 发、技术应用推广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品的开发及销售,货物进出口,商业、 塑胶产品、电子产品、五金产品的开发饮食、服务专用设备、社会公共安全设 及销售,货物进出口,商业、饮食、服备及器材的制造,房屋、设备租赁,医 务专用设备、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疗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 的制造,房屋、设备租赁,医疗技术、术咨询、技术服务,洗衣服务,纺织品、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医疗器械、日用百货、消毒用品(不含 技术服务,洗衣服务,纺织品、医疗器药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械、日用百货、消毒用品(不含药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
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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