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0-114
债券代码:123074 债券简称:隆利转债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第四十条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十)修改本章程;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 修改本章程;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十六) 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准之一的交易: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个人代为行使。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是指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是资产置换涉及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先行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第四十一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任何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上;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30%;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其他担保情形。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上述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外担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 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额之和。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大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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