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1-026
债券代码:123069 债券简称:金诺转债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
修订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
营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授权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将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该事
项发表 了明确 同意 的独立 意见 ,具体 内容 详见同 日于 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具体修订条款对照: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有的公司股份;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内不得转让。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 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
超过百分之五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
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
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
月时间限制。 质的证券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形的除外。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
提起诉讼。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删除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贷款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的事
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
的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一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
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
豁免按照本项前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2、公
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3、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4、关联人向
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5、公司按与非关
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删除
(十八)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九)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
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 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
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权购买、优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弃优先权购买、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但 事项,如公司进行前述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是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于公司主营业务活动除外:
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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