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光线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65 证券简称:通光线缆 编号:2021-077
债券代码:123034 债券简称:通光转债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 原文 修订后
号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22 日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22 日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同意江苏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同意江苏
通光电子线缆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通光电子线缆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1 批复》(商资批[2008]110 号)的批复,在江苏 批复》(商资批[2008]110 号)的批复,在江苏
通光电子线缆有限公司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 通光电子线缆有限公司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
发起设立。公司在江苏省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起设立。公司在江苏省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 注册登记后,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320684400003504。 代码为:91320600732524934W。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住所
2 公司住所:江苏省海门市渤海路 169 号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渤海路
邮政编码:226103 169 号
邮政编码:22610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4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5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6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
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的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7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以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以
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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