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关于修改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简称:宁波港 证券代码:601018 编号:临 2012-021
关于修改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
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一、 修改《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概述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宁波港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港集团”)共同出资成立了宁波港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公司持有财务公司 75%的股份,财
务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0 年 8 月 20 日,财务公司与宁波港集
团及其相关下属企业签署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向宁波港集团及其
相关下属企业(不含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提供相
关金融服务。该《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已经公司一届十四次董事会以
及公司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1 年 10 月 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中国银监
会 关 于 宁 波 港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业 务 范 围 的 批 复 》( 银 监 复
[2011]622),同意财务公司新增“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两项业务资质。据此,财务公司
及宁波港集团对原《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进行了修改,将金融授信服
务增加“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委托贷款”及“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
资租赁”两项内容。
201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1
了《关于修改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服
务框架协议>的议案》。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请见本公告附
件。
二、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
鉴于财务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宁波港集团及其部分相关下
属企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涉及公司与宁
波港集团及其部分相关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财务公司与宁波港集团及其部分相关下属
企业之间根据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持续性关联交
易,就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
关联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及风险控制等相关信
息请见《关于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持续性
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 2012-022)。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修改《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发表了同意
的审议意见,认为根据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关联
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实力,有利于提高公
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对修改《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
见,认为根据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
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实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综合竞
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对《关于修改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宁波港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审议时,公司董事长李令
红、董事蔡申康和戴敏伟是该议案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会议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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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意见书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及审议意见
附件: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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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与
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4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0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宁波
市签订:
甲方: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 301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号码为 330200000068566。
乙方: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并全权代表其有关下属企业(参见附件 1 同意函)(为本协议的
目的,此处不含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
如本协议未特别说明,则“乙方”均包含本协议所列乙方有关下属企业)。
其注册地址为宁波市江东区昌乐路 266 号宁波国际航运服务中心九楼,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 330200000005843。
鉴 于:
1. 甲方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
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甲方由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宁波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宁波港股份”)出资人民币 15 亿元设立,其中,宁波港股份持
有甲方 75%的股权,乙方持有甲方 25%的股权。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甲方拟为乙方及本协议项下乙方的相关下属企业
提供本协议项下金融服务。
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作为为其提供本协议项下金融服务的公司。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规范甲方向乙方
提供金融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原则性协议:
第1条 服务内容
1.1 根据甲方经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核发的 L0111H233020001 号《中华人民共
和国金融许可证》和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330200000068566 号《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甲方可以向乙方(乙方及其相关下属企业名单参见附件 2)
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1.1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1.1.2 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
1.1.3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1.1.4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1.1.5 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
1.1.6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1.1.7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1.1.8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1.1.9 从事同业拆借;
1.1.10 金融许可证许可的其他服务。
1.2 乙方在甲方于本协议第 1.1 条所述经营范围内的金融业务需求,应首先通过甲
方进行。根据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
第2条 定价原则
2.1 关于存款:
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利率,应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存款基准
利率执行;
2.2 关于有偿服务
2.2.1 甲方拟向乙方有偿提供财务和融资咨询、信用鉴证、担保、票据承兑
或贴现、办理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服务。
2.2.2 甲方向乙方提供第 2.2.1 条所列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凡中国人民
银行或中国银监会制定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标准;除符合前述外,
甲方为乙方提供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应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
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予以确定。
第3条 交易限额
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吸收乙方的存款,每日余额(包括应付利息及手续
费)不高于人民币 50 亿元(含本数)。
3.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指担保、票据承兑、
贴现、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每日余额(包括手续费)不高于
30 亿元(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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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双方的陈述的保证
4.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4.1.1 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
有独立的法人实体资格,现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1.2 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向下的义务所需的内部授权,
签署本协议的是甲方的授权代表;
4.1.3 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
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
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4.1.4 甲方现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经合法取得并于本协
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4.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4.2.1 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
有独立的法人实体资格,现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2 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
的活动;
4.2.3 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
关于修改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
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一、 修改《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概述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宁波港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港集团”)共同出资成立了宁波港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公司持有财务公司 75%的股份,财
务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0 年 8 月 20 日,财务公司与宁波港集
团及其相关下属企业签署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向宁波港集团及其
相关下属企业(不含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提供相
关金融服务。该《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已经公司一届十四次董事会以
及公司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1 年 10 月 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中国银监
会 关 于 宁 波 港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新 增 业 务 范 围 的 批 复 》( 银 监 复
[2011]622),同意财务公司新增“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两项业务资质。据此,财务公司
及宁波港集团对原《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进行了修改,将金融授信服
务增加“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委托贷款”及“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
资租赁”两项内容。
2012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1
了《关于修改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服
务框架协议>的议案》。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请见本公告附
件。
二、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
鉴于财务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宁波港集团及其部分相关下
属企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涉及公司与宁
波港集团及其部分相关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财务公司与宁波港集团及其部分相关下属
企业之间根据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持续性关联交
易,就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
关联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及风险控制等相关信
息请见《关于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持续性
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 2012-022)。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修改《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发表了同意
的审议意见,认为根据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关联
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实力,有利于提高公
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对修改《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
见,认为根据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
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实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综合竞
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对《关于修改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宁波港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审议时,公司董事长李令
红、董事蔡申康和戴敏伟是该议案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会议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三、 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意见书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及审议意见
附件:修改后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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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与
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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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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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0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宁波
市签订:
甲方: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 301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号码为 330200000068566。
乙方: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并全权代表其有关下属企业(参见附件 1 同意函)(为本协议的
目的,此处不含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
如本协议未特别说明,则“乙方”均包含本协议所列乙方有关下属企业)。
其注册地址为宁波市江东区昌乐路 266 号宁波国际航运服务中心九楼,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 330200000005843。
鉴 于:
1. 甲方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
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甲方由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宁波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宁波港股份”)出资人民币 15 亿元设立,其中,宁波港股份持
有甲方 75%的股权,乙方持有甲方 25%的股权。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甲方拟为乙方及本协议项下乙方的相关下属企业
提供本协议项下金融服务。
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作为为其提供本协议项下金融服务的公司。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规范甲方向乙方
提供金融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原则性协议:
第1条 服务内容
1.1 根据甲方经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核发的 L0111H233020001 号《中华人民共
和国金融许可证》和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330200000068566 号《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甲方可以向乙方(乙方及其相关下属企业名单参见附件 2)
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1.1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1.1.2 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
1.1.3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1.1.4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1.1.5 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
1.1.6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1.1.7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1.1.8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1.1.9 从事同业拆借;
1.1.10 金融许可证许可的其他服务。
1.2 乙方在甲方于本协议第 1.1 条所述经营范围内的金融业务需求,应首先通过甲
方进行。根据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
第2条 定价原则
2.1 关于存款:
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利率,应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存款基准
利率执行;
2.2 关于有偿服务
2.2.1 甲方拟向乙方有偿提供财务和融资咨询、信用鉴证、担保、票据承兑
或贴现、办理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服务。
2.2.2 甲方向乙方提供第 2.2.1 条所列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凡中国人民
银行或中国银监会制定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标准;除符合前述外,
甲方为乙方提供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应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
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予以确定。
第3条 交易限额
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吸收乙方的存款,每日余额(包括应付利息及手续
费)不高于人民币 50 亿元(含本数)。
3.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指担保、票据承兑、
贴现、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每日余额(包括手续费)不高于
30 亿元(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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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双方的陈述的保证
4.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4.1.1 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
有独立的法人实体资格,现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1.2 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向下的义务所需的内部授权,
签署本协议的是甲方的授权代表;
4.1.3 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
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
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4.1.4 甲方现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经合法取得并于本协
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4.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4.2.1 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
有独立的法人实体资格,现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2 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
的活动;
4.2.3 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
本报告信息基于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数据提取,由于数据抓取及清洗可能有延迟或偏差,爱金股不对内容准确性做任何保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