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679: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5 公告类型:签订协议 证券代码:113574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2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7 号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 21,604,938 股,每股面值 1.00 元/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72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9,999,997.36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9,433.96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9,990,563.40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转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2CDAA5B0006)。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2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及子
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在内容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存储金额(元)

 四川华体照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明科技股份      成都分行          431020100101593091    200,881,927.36
 有限公司
 德阳华智精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密科技有限      成都分行          431020100101592932          0

  公司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所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31020100101593091,截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智慧路灯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卞睿、尤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甲、乙、丙各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德阳华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 2 为甲方 1 的子公司,甲方 1

通过甲方 2 实施募投项目。甲方 2 与甲方 1 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31020100101592932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智慧路灯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卞睿、尤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甲、乙、丙各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十)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 1 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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