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231: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2-084
转债代码:113045 转债简称:环旭转债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 2021 年 3 月 27 日至 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股本共减少 8,324,439 股。其中,
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增加 968,800 股,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增加 3,388 股,因2019年回购股份注销减少9,296,627股,公司股本从2,209,609,072减少至2,201,284,633股。
根据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对部分条款的部分表述进行修订,并根据截至
2022 年 8 月 23 日的股份情况,相应修订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09,609,072 元。 2,201,284,633 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201,284,633
2,209,609,072 股 ,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本条后续无修订)
(本条后续无修订)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
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别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和变更公司形式;
(本条后续无修订)
(本条后续无修订)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条后续无修订) (本条后续无修订)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本条删除)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单一制。其中,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 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 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 况。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与董事会其他成
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与董事会其 员分别选举,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他成员分别选举。 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
当选董事、监事。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本条后续无修订)
(本条后续无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
(本条前述无修改) (本条前述无修改)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一)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项;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本条后续无修订)
(本条后续无修订)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它职务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 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行编制。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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