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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九年度配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00-05-13

               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九年度配股说明书

    配股主要承销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邯郸钢铁
    股  票  代  码:600001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公  司  名  称: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路232号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律师事务所
    配  股  类  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  股  面  值:人民币壹元
    配  股  比  例:每10股配售2.7272股(按1998年末股本计算每10股配售3股)
    配股发行数量:本次配售发行总数为12104.50万股。
    每股配售价格:人民币5.50元
   一、绪    言
  本配股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写。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1999年6月29日召开的1998年度股东大会做出决议,通过了本次配股方案。 该方案已经中国证监会石家庄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以证监石办字[1999]15 号文出具了初审意见,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公司字[2000]39号文核准。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 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交易所:
  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屠光绍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7813
  2、发行人:
  名称: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章
  电话:(0310)6074191
  传真:(0310)6074190
  联系人:李卜海  张文英
  3、主承销商:
  名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20-28层
  法定代表人:沈沛
  电话:(0755)2138234、(010)66212491-217、211、119
  传真:(0755)2138227、(010)66210025
  联系人:陈霄汉  陈静  何平  王汉魁
  4、副主承销商:
  名称: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82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慧
  电话:(0351)4034209
  传真:(0351)4034217
  联系人:武澎  崔学良
  5、分销商:
  分销商1:   吉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分销商2: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分销商3:   无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分销商4:   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分销商5:   黄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分销商6:   广州证券有限公司
  分销商7:   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分销商8:   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分销商9:   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分销商10:  长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主承销商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竞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彭学军
  电话:(010)65872200、(021)64721004
  传真:(010)65872211、(021)64151973
  经办律师:白维  张绪生
  7、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华安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忠
  电话:(0311)7042690
  传真:(0311)70288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飞  蔡毓钧
  8、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彭雪峰
  电话:(010)68588091
  传真:(010)68588084
  经办律师:郭文氢  郭卫东  鲍卉芳
  9、资产评估机构:
  (1)名称:中联资产评估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22层
  法定代表人:王子林
  电话:(010)68365511-6640
  传真:(010)68365038
  经办评估人员:王生龙  高忻
  (2)名称:河北省资产评估公司
  地址:石家庄康乐街副9号
  法定代表人:薄连明
  电话:(0311)7874940
  传真:(0311)7876180
  经办评估人员:周岩  张元任
  10、土地评估机构:
  名称:邯郸市土地价格评估中心
  地址:邯郸市滏河北大街83号
  法人代表:何强
  电话:(0310)3113682
  传真:(0310)3011081
  经办评估人员:雷振海  郭绍智
  11、资产评估确认机构:
  (1)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南三巷3号
  负责人:项怀诚
  电话:(010)68551114
  传真:(010)68551229
  (2)名称: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
  负责人:陈金城
  电话:(0311)7874040
  传真:(0311)7874040
  12、土地评估确认机构:
  名称:河北省土地管理局
  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24号
  负责人:宋锡林
  电话:0311-7021843
  传真:0311-7020739
  13、股份登记机构:
  名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地址:上海浦建路727号
  法定代表人:王迪彬
  电话:(021)58708888
  传真:(021)58754185
  三、主要会计数据
  项目                              1999年度
  总资产                     6,176,020,854.91元
  股东权益                   4,765,773,204.84元
  总股本                     1,365,508,100.00股
  主营业务收入               5,091,105,388.82元
  利润总额                     854,138,372.51元
  净利润                       731,556,957.67元
  每股收益                              0.536元
  每股净资产                             3.49元
  附:1999年度从关联方采购货物总额540,663, 394.79元,向关联方销售货物总额1,649,119,617.00元,比1998年度减少17.79%。
  投资者如需详细了解本公司各项财务数据, 请参阅刊登于2000年3月 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摘要。
  四、符合配股条件的说明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一致认为本公司具备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999]12 号文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1、本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与控股股东-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完全分开,保证人员独立、 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3、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100 万吨薄板坯连铸连轧项目, 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该项目在1998年和1999年均被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主要设备居世界冶金工业自动化的最高水平, 具有良好的赢利前景,可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发展后劲和国际竞争力;
  4、经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98)冀会验字第4001号验资报告审核,公司前一次股票发行已募足, 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 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超过了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5、本公司股票于1998年1月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只经历了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999年度),所经历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5.35%,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配股的要求;
  6、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7、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8、本次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9、本次配股比例:按现行股本136550.81 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2.7272股(以1998年末股本124137.1 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未超过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股份总数的30%;
  10、公司自新股发行以来完全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11、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2、公司未变更《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1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 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14、申报材料无虚假陈述;
  15、公司拟订的配股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50元, 高于配股前每股净资产人民币3.49元;
  16、 未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7、公司无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 或有重大关联交易,且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 本公司已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配股必要条件。同时, 本公司亦相信通过此次配股募集资金并投入运营,将会为公司创造更大的利润, 给股东以更加优厚的回报。
  五、上市后历年分红派息情况
  本公司自1998年1月22日上市以来进行过一次利润分配。
  经1999年6月29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1998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以1998年末总股本1,241,371,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5元并转增1股。该方案于1999年8月实施,股权登记日为1999年8月20日,除权除息日和流通股转增部分上市交易日为1999年8月23日。
  六、法 律 意 见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对本公司1999 年度配股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配股规定的各项条件。”
  七、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说明
  1、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是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以冀股办[1997]27号文批准, 由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7]521号文和证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