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黛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0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03 月 26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本次拟修订《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
二、其他说明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章程》最终修订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03 月 27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表人。 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2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4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5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经股东会分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6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可以依法发行普通股、优先 公司可以依法发行普通股、优先
股,但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 股,但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
的优先股。 优先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7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条 上市后,公司股票如被
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
8 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公
司不得修改本章程的此项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权利: 利: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9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0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不成立。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11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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