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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筑股份:关于签订声(风)屏障产品销售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01-15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2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声(风)屏障产品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卖方”)于2010年12月25日收到招标单位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二标段项目经理部发送的中标通知书,本公司成为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二标段JTJSZ(10)-117标金属插板式声(风)屏障物资采购中标单位。项目中标公告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告,公告编号:2010-034。
    根据中标通知书要求,本公司于2011年1月12日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二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了《新建京沪高速铁路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JH物2011-01,以下简称“本合同”),现将上述合同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时间:2010年1月12日
    2、合同双方当事人
    买方: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二标段项目经理部
    卖方: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交易价格:¥210,759,385.00元(大写:贰亿壹仟零柒拾伍万玖仟叁佰捌拾伍元整)
    4、结算方式: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计算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发票、运杂费发票及付款申请书;(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卖方将上述所列单据送交买方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
    1、协议生效条件及生效时间
    本合同文件于双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2、履约保证金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前5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合同买方系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项目管理部门。
    中铁一局集团公司注册资本7.65亿元,法定代表人孙永刚。经营范围:可承担各类铁路综合工程及通信、信号、电力工程施工,大中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铁路线路的设计等。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北路1号。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发生交易金额及占比如下表:
    年 份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发生交易金额(元)
    公司全年销售合同总金额(元)
    占本公司全年销售合同总金额比重(%)
    2007年
    132,275,543.41
    492,480,791.69
    26.86
    2008年
    3,328,653.60
    787,567,336.50
    0.42
    2009年
    23,373,036.00
    1,085,767,496.27
    2.15
    中铁一局集团公司曾荣获 “全国施工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全国重合同守信誉企业”、等几十项国家和省部级荣誉称号。
    中铁一局集团公司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员工队伍结构合理,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将进一步扩大本公司声(风)屏障产销规模,提升本公司在市场和行业中的影响力。估计合同收入大部分会在2011年确认,本合同执行将对本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的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
    本合同实施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 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履行期限。
    从上述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如因公司原因出现前述违约责任现象时,公司存在需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违约金的风险。
    如因合同当事人原因出现前述违约责任现象时,公司存在上述产品销售收入不能确认或部分确认的潜在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建京沪高速铁路工程金属插板式声(风)屏障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