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出售资产公告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12-039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2012年8月1日,公司与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
权及地面建筑物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将公司位于泉州市丰泽区
清源办事处后茂下埕地块的房地产等资产作价10739115元,转让给福建省水利水
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2012年7月3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
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将公司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清源办事处后茂下埕地块
的房地产等资产进行转让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书。
本次交易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其他第三方同意。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泉州市鲤城区新华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曾金水
注册资本:10068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000100032608
主营业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
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房屋建筑物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机电安装工程施
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地基
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
包贰级。(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
营)
主要股东:福建省水利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福建省水利厅)出资额
5601.42万元,占注册资本55.64%;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出资额4466.58万元,占注册资本44.36%。
2.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交易对方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
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不会造成本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
3.截止2011年12月31日,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
产52389.44万元,负债合计40840.14万元,净资产11549.30万元;2011年度
实现营业收入111363.45万元,营业利润202.42万元,利润总额200.54万元,
净利润164.68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1)标的资产情况表
资产名称 类别 权属 所在地
土地使用权 无形资产 标的资产归公司所有,不存在 泉州市丰泽区
房屋建筑物 固定资产 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 清源办事处后
电力变压器 固定资产 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 茂下埕
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
存在查封、 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2)截止2012年4月30日,标的资产的帐面原值6463520.98元,已计提的折
旧2768838.38元,帐面净值3694682.60元;经泉州名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
公司评估,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9839400元。
2.本次交易中未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也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㈠《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甲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2.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清源办事处后茂下埕地块,面
积7954.9平方米,土地使用证编号泉国用(2001)字第20072号,其地上建筑
物及其他附着物(包括一幢综合楼及一幢厂房)所有权也随之转让给乙方。土地
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350元(总面积按土地使用权
证上的面积计算),总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仟零柒拾叁万玖仟壹佰壹拾伍元。
3.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分期付款的安排
⑴《转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
让款400万元;
⑵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交接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给甲
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款500万元;
⑶土地转让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土地及
地上建筑物转让款173.9115万元,甲方应提供交易总额税务发票给乙方。
4.甲方承诺《转让合同》项下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其地上所有建筑物及其
他附着物无抵押、置押,若由此而发生的经济纠纷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5.《转让合同》项下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后,乙方须严格遵
守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如需改
变须经泉州市土地管理及规划部门批准。
6.《转让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报泉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及相
关部门备案。
7.甲乙双方须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土地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8.若甲方未按时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给乙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
转让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转让款给甲方,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
9.如因甲乙双方之外的政策等客观因素造成本地块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2012年8月1日,公司与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
权及地面建筑物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将公司位于泉州市丰泽区
清源办事处后茂下埕地块的房地产等资产作价10739115元,转让给福建省水利水
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2012年7月3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
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将公司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清源办事处后茂下埕地块
的房地产等资产进行转让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书。
本次交易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其他第三方同意。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泉州市鲤城区新华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曾金水
注册资本:10068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000100032608
主营业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
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房屋建筑物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机电安装工程施
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地基
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
包贰级。(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
营)
主要股东:福建省水利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福建省水利厅)出资额
5601.42万元,占注册资本55.64%;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出资额4466.58万元,占注册资本44.36%。
2.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交易对方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
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不会造成本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
3.截止2011年12月31日,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
产52389.44万元,负债合计40840.14万元,净资产11549.30万元;2011年度
实现营业收入111363.45万元,营业利润202.42万元,利润总额200.54万元,
净利润164.68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1)标的资产情况表
资产名称 类别 权属 所在地
土地使用权 无形资产 标的资产归公司所有,不存在 泉州市丰泽区
房屋建筑物 固定资产 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 清源办事处后
电力变压器 固定资产 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 茂下埕
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
存在查封、 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2)截止2012年4月30日,标的资产的帐面原值6463520.98元,已计提的折
旧2768838.38元,帐面净值3694682.60元;经泉州名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
公司评估,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9839400元。
2.本次交易中未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也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㈠《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甲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2.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清源办事处后茂下埕地块,面
积7954.9平方米,土地使用证编号泉国用(2001)字第20072号,其地上建筑
物及其他附着物(包括一幢综合楼及一幢厂房)所有权也随之转让给乙方。土地
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350元(总面积按土地使用权
证上的面积计算),总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仟零柒拾叁万玖仟壹佰壹拾伍元。
3.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分期付款的安排
⑴《转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
让款400万元;
⑵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交接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给甲
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款500万元;
⑶土地转让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土地及
地上建筑物转让款173.9115万元,甲方应提供交易总额税务发票给乙方。
4.甲方承诺《转让合同》项下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其地上所有建筑物及其
他附着物无抵押、置押,若由此而发生的经济纠纷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5.《转让合同》项下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后,乙方须严格遵
守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如需改
变须经泉州市土地管理及规划部门批准。
6.《转让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报泉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及相
关部门备案。
7.甲乙双方须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土地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8.若甲方未按时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给乙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
转让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转让款给甲方,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
9.如因甲乙双方之外的政策等客观因素造成本地块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
本报告信息基于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数据提取,由于数据抓取及清洗可能有延迟或偏差,爱金股不对内容准确性做任何保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