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4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85,595,24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34,238,096 股,并于2024年5月30日实施了上述权益分派,公司总股本由85,595,240股变更为119,833,336股,注册资本由85,595,240元变更为119,833,336元。
二、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3年12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3月修订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为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结合《公司法》修订情况、公司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变更情况拟对《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若无特别注释,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中,对于“股东大会”的表述均修订为
“股东会”,对于“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均修订删除;前述情形,在《公司章程》条目中若仅涉及单一修订,于下表修订对比中不再赘述。若无特别注释,因新增或删去其它条目或者章节导致的、仅“条目序号”或者“章节序号”产生变化的,于下表修订对比中亦不赘述,《公司章程》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表所示: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1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为 人 民币
2 8,559.524万元。 11,983.3336万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的产生、变更由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过
半数决议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在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
更前,由原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4 新增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5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6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7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书、财务总监。
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8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9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0 8,559.524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11,983.3336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外。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为保障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11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助。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