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7 证券简称:中控技术 公告编号:2025-032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治理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对《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2025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
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7月14日出具的《中控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195号),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公司
注册资本由人民 币 79,059.1256 万 元 变更为人民币 79,118.9527 万 元 ,股份总数由
79,059.1256万股变更为79,118.9527万股,上述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完毕。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第一条 为维护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制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9,059.1256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9,118.9527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新增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 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以人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经国务院证券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或GDR。
发行股票或GDR。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或GDR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或GDR的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的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或符合国家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或符合国家境外投资监管规定下认购GDR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境外投资监管规定下认购GDR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股份数为79,118.9527
79,059.1256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及附属企业不以赠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列方式增加资本: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式。
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