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33 证券简称:壹石通 公告编号:2025-037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
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行使。
为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取消监事会相关
议案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及监事应当继续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原有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现行的《公司
章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取消监事会相关议案之日起,公司监事会
予以取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自然免除,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
监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基于上述取消监事会事项,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二、修订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情况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计划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进行同步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是否提交股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东大会审议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5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6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7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否
8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修订 是
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否
此次章程及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修订,其他条款中涉及“监事会”“监事”字样删除、“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调整为“CEO(首席执行官)/联席CEO”等相关内容的,因组织架构变化而调整部门名称的,以及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导致《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的,不再一一列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名称修改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名称修改为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除上述条款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其他条款不变。《公司章程》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募集资金
管 理 制度 》将 同本 公 告 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本次取消公司监事会设置、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转授权人员,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1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3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
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包括公司CEO(首席执行官)及
4 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联席总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是指公司的联席CEO、副总裁、财务总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