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21 证券简称:龙图光罩
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2026 年 3 月
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
二、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图光罩”“公司”或“本公司”) 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7.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3,350.00 万股的 0.88%。其中,首次授予 93.6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70%,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 23.4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8%,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为 24.12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56 人,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
273 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 20.51%,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
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管理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3 期归属,
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30%、40%、30%。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在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3 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30%、40%、30%;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含披露日)授予,则在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2 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50%、50%。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特别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明......2
特别提示......3
第一章 释义......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17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2
第十章 本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6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9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1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3
第十四章 附则......37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含义
公司/本公司/龙图光罩 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
制性股票 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
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
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
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
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必须为交易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市龙图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