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18 证券简称:唯赛勃 公告编号:2025-012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
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取消
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变更公
司经营范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此次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变更经营范围的相关情况
为更好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并结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根据《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调整。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
设计和生产水处理设备及其配套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产品技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合成材料制造及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及销
售、新型膜材料制造及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及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经营范围变更具体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章程的修订对照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唯赛勃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股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375.438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375.4389
万元。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
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
改本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授权董事
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司的法定代表人。
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代表人追偿。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设计和生产水处理设备及其配套零部件,销 合成材料制造及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玻售自产产品,并提供产品技术服务。(依法 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及销售、新型膜材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料制造及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
展经营活动)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活动以及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
比例和出资方式: 比例和出资方式:
…… ……
公司发起设立后,发生股份变动的,公司股
本结构以公司股东名册为准。
第二十条公司股本总额为 173,754,389 元,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份总数为 173,754,389 股,均为普通股。 173,754,389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本公司母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计划的除外。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