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16 证券简称:中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6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以特别决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在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推动
公司取消监事会。公司结合当前业务的实际情况和监管要求,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优化,拟取消公司监事会、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根据现行最新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加以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说明
第一条为维护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 第一条为维护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1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修改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订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长辞任的,视
2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修改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3 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4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修改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5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修改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员。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6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修改
责人(财务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 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他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7 无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新增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8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修改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9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修改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10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存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修改
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2,168 万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2,168
11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168 万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168 修改
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万股,无其他类别股票。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2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修改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3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改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14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修改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并;
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15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修改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