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00 证券简称:东威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2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及 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情况
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
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0 股。以公司 2023 年年度以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229,632,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数 400,800 股后的公司股本 229,231,200 股为基数计算,转增股本 68,769,36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98,401,360 股。该权益分派已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实施完成,公司注册资本由 229,632,000 元变更为 298,401,360 元。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3)。
二、 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下称《公司法》)及中
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监 事会、股东大会等条款进行修改,同时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予以废止。2025 年 4 月 24 日,公
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前述两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 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它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修订前的《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229,632,000 元。 298,401,360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公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 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 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
权利主张。 的权利主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书、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229,632,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298,401,36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 1 元)。公司的股本结构 (每股面值 1 元)。
为:A 股股东持有 217,856,000 股,占
94.87%;境外投资人持有的 GDR 按照
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对应的 A 股
基础股票为 11,776,000 股,占 5.13%。
新增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