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8 证券简称:伟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5-016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及制定和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和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其它相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的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苏州伟创电公司)。公司由苏州伟创电气设备技术有限公 气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079946869P。
为 91320506079946869P。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州伟创电气科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
英文全称:SUZHOU VEICHI ELECTRIC 司
CO.,LTD 英文全称:SUZHOU VEICHI ELECTRIC
CO.,LTD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在
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仍由原法定代表
人继续履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应当经
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议通过。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
人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书。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研
研发、生产、销售:电气设备、电气成套控制 发、生产、销售:电气设备、电气成套控制设设备、光伏系统控制设备、配电开关控制设备、 备、光伏系统控制设备、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工业机器人、电焊机、机电 工业自动化设备、工业机器人、电焊机、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金属制品;智能 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金属制品;智能控制软件及系统集成的研发、设计、销售;自 控制软件及系统集成的研发、设计、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 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制冷、 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储能技 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 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 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 维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除依法须经批 销售;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同等权利。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集中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姓名)及其认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姓名)及其认
购的股份数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间如下: 如下: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3,500 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现 时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11,375,274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211,375,27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11,375,274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