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6 证券简称:浩欧博 公告编号:2025-061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
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其它治理制度中有关监事会、监事的表述及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三、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并制定了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制定 是否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修订 是
4 关联交易制度 修订 是
5 对外担保制度 修订 是
6 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是
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制定 是
10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是
11 信息披露制度 修订 否
12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5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6 总经理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7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8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0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3 子公司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制定 否
其变动管理制度
25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制定 否
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上述修订和制定的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制度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次修订和制定的部分治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1、鉴于公司将取消监事会,删除原“第七章 监事会”内容及其它章节关于
“监事”、“监事会”的相关描述,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统一修改为由审计委员 会行使;
2、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3、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将“或”调整为“或者”、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 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等。
上述修订内容不再逐项列示,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定,制定本章程。
程。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新增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
人。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新增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二、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二类医疗器械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软件的生产;一、二、三类医疗器械(含体 二、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二类医疗器械软件的生产;外诊断试剂,不含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