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7 证券简称:精智达 公告编号:2025-040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
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 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和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其中,财务总监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其中,财务总监为公司财
财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 九条 公司已发 行的股份数为
9,401.1754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 9,401.175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 9,401.1754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助。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公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或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司收购其股份;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东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 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进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