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5 证券简称:合合信息 公告编号:2026-005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被告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110万元;案件受理
费141800元,由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
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800元,被告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
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共同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是公司因被侵害利益而
主动提请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对
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上诉期内,判决尚
未生效,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上 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以仿冒纠纷及反不正当竞争为 由起诉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及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0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皖 01 民初 610 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 110 万元。
2、被告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3、驳回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41800 元,由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41800 元,被告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0 万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因被侵害利益而主动提请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