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09 证券简称:九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4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公司 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以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修订<公司
章程>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 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中涉及监事会的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 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行使。在此背景下,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此次修订涉及《公司章 程》全篇,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公告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展示, 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内容将不再逐一比对:
序号 原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序号 原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九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1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 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人。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
3 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4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序号 原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5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并; 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6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权益所必需。 股份的活动。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发行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
股份的活动。 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
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
关公司股份。
7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