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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芯微: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4


证券代码:688601          证券简称:力芯微        公告编号:2025-020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4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6/9                2025/6/10                2025/6/10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6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

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故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5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 元(含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33,692,700 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
股份数 930,0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为 132,762,700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53,105,080.00 元(含税),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

  本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2,762,700×0.4)÷133,692,700≈0.39722 元/股。

  因此,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 39722 元/股)÷(1+0)=前收盘价格-0.39722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6/9                2025/6/10                2025/6/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外的公司全部类型的股份(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注: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金额以其最终的派发结果为准。
2.  自行发放对象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股息红利相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6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 股东执行。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力芯微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0-85217779

特此公告。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