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88 证券简称:凌志软件 公告编号:2025-021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
监事会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
下:
1、鉴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监事
会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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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 定,制定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2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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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4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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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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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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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得转让。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让。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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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股票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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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相应的表决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建议或者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告;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配; 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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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