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80 证券简称:伟思医疗 公告编号:2025-032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修订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其他相关制度中有关监事、监事会相关的表述及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同时,《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包括了部分章、节及条款的新增或删除,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以及目录页码相应予以调整。本次《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对照情况请见附件(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除附件所示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相关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三、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 否
5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上述修订和制定的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和制定的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制订本章程。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南京市市场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制订本章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1007217994654。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南京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1007217994654。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硕果
路 19 号 9 栋,邮政编码:210012。 路 1 号,邮政编码:210012。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
董事,是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修订前 修订后
表人。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财务负责人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重要 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管理人员。 员。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5,771,288 股。 95,771,288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为公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