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1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 年 1 月 8 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 5 号大街(南)2 号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6
普通股股东人数 6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275,318,535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275,318,53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65.4197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5.4197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424,170,7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不计入公司表决权数量。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克家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张磊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龚张水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曹文旭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沈剑彬先生,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斌先生列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陈晓纯女士、毛一帆先生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162,758,609 99.5295 670,933 0.4102 98,448 0.0603
2、 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建设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274,549,541 99.7206 671,733 0.2439 97,261 0.0355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 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选举肖梦媛女士
3.01 为公司第四届董 273,583,484 99.3698 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1 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 6,758,609 89.7797 670,933 8.9125 98,448 1.3078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
整建设投资规模、结项
2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 6,758,996 89.7848 671,733 8.9231 97,261 1.2921
于新增募投项目的议
案
选举肖梦媛女士为公
3.01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5,792,939 76.9520 - - - -
立董事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 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株式会社 T&K TOKA 已回
避表决;
2、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均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本次会议的议案 1、议案 2 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 3 为累积投票议
案,以上议案全部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陈晓纯女士、毛一帆先生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9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