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9 证券简称:铁科轨道 公告编号:2025-016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交易简要内容: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综合授信及其他金融服务。
交易限额
每日最高存款余额 15,000 万元
每日最高贷款余额 10,000 万元
协议有效期 3 年
财务公司承诺,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
存款利率范围 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
定,原则上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四大商业银行(工、农、中、
建)同类存款利率。
财务公司承诺,向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将由双方按照人民银
贷款利率范围 行颁布利率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原则上不高于同期中国国
内四大商业银行(工、农、中、建)同类贷款利率。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最高存款余额(含利息)每日不超 1.5 亿元人民币;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余额每日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金融服务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 3 年。
财务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提供金融财务服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外,过去 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
二、交易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名称 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7846097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 5 号院 1-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潘振锋
注册资本 1,000,000.00 万元
成立时间 2015 年 7 月 24 日
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具体关系:财务公司系公司
(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国铁集团控制的企业。
关系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
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 国铁集团
(二)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截至 2024 年末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
资产总额 124,407,834,190.76 102,733,596,817.63
负债总额 109,552,341,916.24 87,738,964,818.25
净资产 14,855,492,274.52 14,994,631,999.38
2024 年 1-12 月 2025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2,245,596,772.36 1,005,096,292.83
净利润 617,453,186.74 244,410,455.41
三、原协议执行情况
首次签订
四、《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财务公司根据其经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向公司提供以下主要金融服务业务:
1.存款服务
(1)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严格依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存取自由的原则。
(2)财务公司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公司提供的存款产品形式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3)财务公司承诺,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原则上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四大商业银行(工、农、中、建)同类存款利率。
(4)公司同意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自主选择不同的存款产品和期限。
(5)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最高存款含利息的余额每日不超 1.5 亿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 50%。
(6)财务公司保障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公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2.信贷服务
(1)若公司需要并提出申请,财务公司有权基于自身运营情况决定是否提供信贷服务。
(2)财务公司需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业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融资租赁、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
(3)财务公司承诺,向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将由双方按照人民银行颁布利率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原则上不高于同期中国国内四大商业银行(工、农、中、建)同类贷款利率。
(4)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余额每日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3.结算服务
(1)财务公司根据公司的指令为公司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不收取服务费。如需收费,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4.其他金融业务
(1)财务公司根据公司的申请,本着为公司节约资金成本的原则,充分利用自身资金、信息等优势,为公司提供代理融资服务。
(2)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委托贷款、财务顾问等其他金融服务。
(3)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且原则上不高于服务提供地或
其附近地区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或甲方向国铁集团外其他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同期收费水平。
5.财务公司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公司支付需求。
6.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财务公司与公司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1.存款业务发生前,财务公司提供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并定期(每半年)提供财务报表及风险指标信息。
2.在金融服务存续期间,财务公司有义务配合公司进行持续性的动态监督和风险评估,配合公司出具持续风险评估报告并披露。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财务公司应及时通知公司: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第 22
条或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
(2)财务公司任何一项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 条规定的要求;
(3)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交易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6)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或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
(7)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者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 10%;
(8)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9)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0)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改;
(11)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四)协议生效及期限
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及符合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3 年。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可以续期。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2.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财务公司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