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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贝尔: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3-08-30

吉贝尔: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贝尔)委托,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吉贝尔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吉贝尔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年8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8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1年8月7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于2021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16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四)2021年8月18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2021年8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办理授予所需的全部事宜,并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六)2021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因本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资格及相应权益份额,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74人调整为73人,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36万股调整为733万股。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该次董事会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8月23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12.30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73名激励对象授予733万股限制性股票。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1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公司该次监事会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同意公司以2021年8月23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12.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3名激励对象授予733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3.40万股”。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十)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同时对部分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审核<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激励对象归属名单>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 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发表如下核查意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激励对象 归属名单》中记载的人员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上述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 《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归属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二 个归属期激励对象归属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 及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基本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之“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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