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7 证券简称:金冠电气 公告编号:2025-045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
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对《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公司治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章程备案等事项,具体变更内容以工商管理部门实际核
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 sse. com.cn)披露的《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8 月)。
三、公司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与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规定保持一致,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详见下表: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5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6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8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9 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0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1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2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4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 修订 是
理制度
1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是
1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修订 否
变动管理制度
20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4 舆情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5 市值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6 子公司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上表中列示的公司治理制度修订及制定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序号为 1-3、11-16 的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余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后同步实施。本次修订及制定的部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除下表列示条款修订外,根据最新《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 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未逐项列示;此外,因删 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以及个别 数字符号的语体转换、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亦未 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1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订本章程。 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2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3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4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5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6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当具有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