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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利天恒: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9


证券代码:688506        证券简称:百利天恒        公告编号:2025-063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41 号)同意注册,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利天恒”)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873,817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7.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63,999,989.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2,945,808.97 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31,054,180.03 元。前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5003 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并已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按照协议的具体要求履行。截至 2025 年9 月 1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总额的差额为已扣除的含税保荐承销费):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金额(元)

  四川百利天恒药  中国建设银行股

  业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成都  51050148850800010274  3,732,287,989.09

                    第八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作为乙方,中信证券作为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05014885080001027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创新药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沁、陈溦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1、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9 日